预定的壁纸因故不再购买,商家以消费者毁约为由竟要扣除预先支付款项的30%。预付款到底是不是定金,消费者陆先生与商家为此发生争执。 2007年1月11日,陆先生到某商场购买壁纸,因看中的一款壁纸无现货可卖,只能预定,陆先生应店员的要求预先支付了一定金额并在订单上签名。当日订单留给商家,消费者并无副本。次日,陆先生因个人原因要取消这次交易,但遭到商家拒绝,还要扣除预先支付款项的30%。 陆先生认为预付款不是定金,商家不能随意扣除。交涉无果后,陆先生投诉至上海市消保委居室材料专业办公室。 这笔预付款是否属于定金性质,这是店家能否扣除预先支付款项的30%的关键之处。如果将此订单看成是定金合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店家要扣除消费者预先支付金额的30%,显然于法无据。 那么这笔款项性质究竟是什么?消保委认为其并非是定金,而是合同预付款。因为,根据法律规定,除非单据上写明了该笔款项是定金,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预付款。从法理上讲,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部分货款,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。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,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,由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、履行前,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。对于定金,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。而对于预付款,法律规定,若合同不能履行,应全额予以退还。最后商场全额退款,陆先生也向商家表示了歉意,一场争议得以圆满解决。 消费提醒 预付款并不是定金,买卖不成商家应该归还。但消费者也应注意,买卖要讲诚信,对待合同不能随心所欲。此外,消费者和商家应谨慎订立合同,规范合同用语,最大限度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,以避免争议。